问责制,简而言之,就是责任追究制。问责的目的,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,更主要的是监督、督促,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,从而成为效率政府。问责制的来源可追溯到孟德斯鸠《论法的精神》以及“社会契约论”等思想。至今欧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继承
和发展了这种思想,因为它的功效不仅仅等同于报道中的成绩,这种制度还有助于提高政府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;有助于形成自觉负责的行政理念;有助于抑制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等。
具体到我国,自2003年“非典”引发的“问责风暴”开始,行政问责制才从中央到地方逐渐规范化和制度化。以2004年7月《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》实施为起点,我国行政问责制正式走到“依法问责”的实践环节上来,这一步迈出,对于我国政治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而2005年4月21日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,又进一步将行政问责从最高效力的法律层面确认了其合法性,为我国责任制政府的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。
当然,在问责制不断取得发展的同时,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。行政问责制的信息壁垒过高;制度缺位;相应的法律、法规尚不完善;缺乏行政伦理建设等问题一直阻碍着问责制的健康发展。这也是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道路上的障碍,所以,怎样消除问责制存在的弊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。对此,我们首先要建立健全问责制的体系,使问责制度经常化和程序化;其次是完善问责的法律法规体系;第三要推行政务公开,拓宽问责路径;第四是完善政策环境,加强新闻媒体监督作用。若以长远计,强调人本理念,培育公民社会则是必行之策。
加大问责力度,建立责任制政府,是政府秉承“有权必有责,用权受监督”的执政理念的表现,只有将问责制继续发扬,才能使我们的政府做到“权为民所用”,才能控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,实现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力之间的和谐互动,进一步促进人与人、人与社会、人与自然的和谐,为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。总而言之,问责制的推行,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,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亮点。